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质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子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依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子及宅基地出售协议》、《集体土地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察的职责,并无不当。
2.《房子及宅基地出售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需要无条件帮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子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子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
3.虽然出售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在已将房子及宅基地出售出货多年并已获得对价的状况下,需要确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4.涉案宅基地及房子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当事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另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察觉得:依据原审察明的事实,李红需要确认《房子及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是在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坤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来提起的。基于张坤法在此长期实质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子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中原区政府依据张坤法提供的《房子及宅基地出售协议》、《集体土地用证》原件、《柿园村附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子的实质用人张坤法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察的职责,并无不当。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案由: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8日